依法保护自己合法经济权益 上海市第二中学 陆 燕
【教学目标】 1、认知方面:知道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懂得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情感方面:使学生懂得消费者的权益是法律赋予的,消费者应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行为方面:树立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觉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课前准备】 1、摘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条文,课前印发给学生。 2、师生收集消费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例或案例。 3、了解学生在维护自己合法经济权益方面的实际思想。 4、学生排练小品。 【教学方法】 讨论法、归纳法。 【教学过程】 师:同学们,先请大家听这样一件事:陕西省×县银行职工刘小华1996年5月15日从食品店买回一盒广州珠江饼干厂生产的“珠江牌”椰汁蛋黄饼干。下午5时左右,5岁女儿刘莹打开盒子吃饼干。吃着吃着,突然爆发出一阵撕心裂肺的哭喊声,刘小华看到女儿神色极度惊恐,大张着嘴,鲜血从口里直往外流。刘小华背起女儿便往县医院跑,经检查,医生从刘莹口腔上腭处取出一根约1厘米长的弯曲钢丝。事发当日,刘小华母亲给厂家打电话。半个月后,厂家派人到刘家正式道歉,并仔细查看了购饼干的发票、饼干盒、医疗诊断报告等,来人还拿起钢丝拧了几拧说:“挺硬,估计是传送带上的。”当时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刘家只得求助消费者协会,最后在县消费者协会的帮助下解决了问题,刘小华女儿获赔偿金9000元。 师:同学们,这个事例告诉我们什么道理? 生:(略) 师:它告诉我们公民的合法经济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经济权益。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依法保护自己合法经济权益这个问题。 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经济权益(板书) 师:同学们知道和我们青少年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哪些吗?请说说这些法律的名称。 生:(略) 师:同学们讲得很好。我们前面学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等,都和我们青少年有密切关系,但我们今天要为大家特别介绍的是一部能经常为大家提供保护的经济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法规(板书) 师:同学们都知道每年有一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一天是几月几日? 生:(略)。 师:对,每年的3月15日。我们教科书第79页的插图就是反映了这天的一个场面。(教师可问问学生这幅图中的人在干什么?)那么,究竟什么是消费者权益呢? 生:(略) 师:请同学们看课本第78页倒数第二段。 (1)消费者权益指消费者在与商品出售方建立买卖关系时以及此后的一段时间内,他所应该得到的和有权做的 (板书) 师:哪位同学能结合刚才因饼干中有钢丝而获赔偿的事例,谈谈对消费者权益这一概念的理解。 生:(略) 师:刘小华及女儿是消费者,出售饼干的商店和生产饼干的厂家珠江饼干厂属出售方,在刘小华购买了该厂的饼干后的一定时期内,他们应得到饼干的质量保证,如果饼干有质量等问题时,他们有权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师:为什么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生:(略) 师:在商品经济的社会中,我们日常生活中吃、穿、住、用的都是商品,消费者购买了商品以后,商品的质量就应得到保证,这是消费者应有的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颁布并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有了切实的法律保证。 下面,我们一起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板书) 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什么时候制定的?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生:(略) 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下面,我们请同学们看印发给大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条文(教师指导学生阅读,重要的可稍加解释)。 师小结:这部法律一共有八章内容,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八章附则外,第二至七章主要讲了四方面的内容,就是课本第78页最后一段中的两个规定、两个明确的内容(请同学看书并划出以上内容。) 师:通过以上学习可以看到,这部法律的制定,正如书上说的,使消费者有了一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对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有的同学说:这下好了,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每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都能自然而然地得到保护。这种说法对不对?为什么? 生:(略) 师:这种说法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实起了法律保障作用。如:上海市和各区县都建立了“消费者协会”,接受并帮助解决消费者投诉的问题;黄浦区1996年以来每月15日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在南京路商业中心设立投诉点,一年有12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996年8月15日以来,市工商部门在全市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为主体内容的“红盾行动”,查处一大批假冒伪劣商品,端掉了一个个制假售假的窝点,等等。但仅仅靠消费者组织和工商部门是不够的,还需要每个消费者行动起来,加入到打击假冒伪劣的行列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就来讨论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板书) 师:1996年11月24日,是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检查大队和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成立十周年纪念日,为庆祝自己的节日,他们在本市商业中心设立21个“打假治劣”投诉点,现场受理消费者的投诉。我班的几位同学特地到投诉现场了解情况,现在请他们为大家介绍。 学生甲:我和几个同学到新世界商厦的投诉点了解情况。在投诉点前有许多人,有的是去咨询,有的是去投诉。执法人员耐心记录并讲解政策条文。 不少消费者有备而来,带着发票及伪劣商品来投诉。我见到一位黄老先生,他带了一大叠材料来投诉。他花2万多元买了一套红木沙发和红木低柜。不久发现沙发、低柜有裂缝、缺拉手等,质量粗糙。请市技术监督局鉴定,这套家具不全是红木,掺有杂料。他去出售这套家具的红木家俬公司要求退货,不料小老板已逃掉。黄先生说这家公司是广东一企业和港方合资的,在上海开三家分店。他东奔西走没有结果,相信工商部门能帮他解决。 再给大家介绍一个消费者奇闻:1996年5月王女士在南京西路一家交电家电公司买了一台索尼F29MF1,半年后便音像皆无。请来的维修工打开盖后,也被吓了一跳,电视机内竟一下飞出上百只小蟑螂,经中科院上海昆虫研究所鉴定为本市罕见的德国小蠊。这次她也来投诉。 学生乙:我和几个同学到市百一店淮海店门口投诉点去,那里有很多人投诉家电、日用品、鞋类、服装等。对一些证据确凿的案例,检查队立即出发,进行执法检查。如:根据消费者投诉,瑞金一路上的一家商店售假冒名牌“鳄鱼”、“保罗”,卢湾区检查中队立即出发,在商店内查出7件假“鳄鱼”,10件假“保罗”。还在瑞金一路一家小百货亭查出假冒意大利名牌皮包。根据消费者投诉,工商执法人员在一家音像娱乐有限公司查获大量盗版、黄色VCD,将一辆面包车装满了。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和执法速度,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师:这次你们到投诉点了解情况,感受最深的是什么? 生:消费者应有保护自己权益的法律意识和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这次采访中最深的感受。 师:很好。从刚才两位同学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投诉的消费者都具有较强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也正是消费者的投诉,使执法部门能更快了解情况,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保证。所以,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就要在头脑中树立法律意识,这是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挥威力的思想前提。 (1)树立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板书) 师:我想问问我们在座的同学,你或你的父母有没有买到过假冒伪劣商品或受到过劣质服务?你们是怎么处理的? 生:(略) 师:很好,我们有的同学也能像前面介绍的几位消费者那样,协助父母积极投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也了解到有些消费者,包括我们同学及父母,在买到劣质商品或受到劣质服务后,不愿去交涉、投诉,这是为什么? 生:(略) 师归纳:主要有这样两种情况:一是怕麻烦,不是大商品,交涉太费时间;二是怕商店或厂家态度不好,不肯退赔,忙了半天不一定有结果,还是自已倒楣算了。这种想法说明了什么问题? 生:(略) 师:这说明还是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意识淡薄。如果大家买了劣质商品或受了劣质服务都不去投诉,会造成怎样的后果? 生:(略) 师:不仅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使提供不合格商品和服务的商店和厂家更胆大妄为,造成市场混乱,更多的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所以,消费者都应树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理直气壮地“打假治劣”。 那么,消费者如何才能树立这种意识呢? 生:(略) 师:要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这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知识基础。 (2)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内容(板书) 师: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依法保护自己经济权益的基础。下面我们用事实来说明(先请同学举例,然后教师举例)。 例一:《商店售假冒进口产品,顾客获赔一台空调钱》 1996年5月1日,吴玉娣从某商店购得三菱电机12V挂壁式空调机一台,价值10300元,运输安装费300元,发票上写明“日本原装”。安装后,吴玉娣夫妇发现说明书印刷质量粗糙,装箱单上的英文单词也拼写有误,且室内机上标有中国长城标志,右下角指示灯的说明均以中文标出。吴玉娣怀疑这台空调不是原装进口机,即与商店交涉。商店坚称是进口原装机,交涉未果。吴玉娣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双方仍未达成协议,商店还认为吴玉娣是想敲一笔竹杠。在此情况下,吴玉娣诉至法院。法院将空调器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处”进行检验,确认该机为假冒进口商品。徐汇区人民法院于10月29日作出判决,被告商店退还吴玉娣购机款10300元,安装费300元,赔偿10300元。 师:这家售假空调的商店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哪些条文?为什么吴玉娣获赔两个10300元,有法律依据吗? 生:(略) 师:这家商店违反了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约定,承担急修、包换、包退或其它责任的,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加倍赔偿是依据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例二:《人的尊严无价》(见《资料选编》部分) 师:被告凯恩连锁店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哪些条文? 生:(略) 师:这家商店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十四条、二十五条和四十三条(参照课本第78页倒数第3段内容),所以他们必须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事例都说明,这些消费者不仅有很强的法律意识,而且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可是也有些消费者这方面较欠缺,如:买商品不要求对方开发票,发现问题投诉时拿不出凭证;有的买了“三无”产品还不知道;有的买到假冒商品,商家肯退就很满足了,不知道可以加倍赔偿。这些都是缺乏法律知识的表现。所以,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定要学习法律知识。 从刚才大量事例中我们看到,消费者在投诉、要求退赔过程中是否顺利? 生:(略) 师:消费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过程中往往很不顺利,遇到阻力。商店或厂家常不承认,推诿或不肯赔偿,消费者常常要投诉消协或状告至法院才能解决。这说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有敢于冲破阻力的勇气和善于运用法律法规的智慧。这是关键。 (3)善于运用法律、法规,不向形形色色的阻力让步(板书) 师:这是消费者保护自己合法经济权益的关键。如果我们因阻力而却步,法律制定得再好也不能发挥作用。下面我们为大家介绍一个知名度很高的打假英雄王海。在课本第8l页对王海其人作了简要介绍,请大家看书,然后请大家看小品表演《王海打假》。 “独行侠”王海对朋友说,我最近要到广州去一次。因为前些日子在北京打假中买到的假货有相当部分被商家称为来自广东,所以要亲自南下广州打假。王海要南下的消息传到广州,广州商界为此频频发出“狼来了”的警告。 王海有备而来,首先选择了广州百货的几大天王(南方大厦、广百、新大新、友谊商店)作为打假对象。他说,治理污染要抓大江大河,小沟小河引不起轰动,要打先打大的,但也要谨慎行事。一天王海到南方商厦转了几圈,发现了一些可疑商品,他买了200件产自山东青岛的“豪门牌”内衣,拿到广州纺织纤维检查所检查,证明纯棉含量不到100%。王海要求加倍赔偿他的购货总额3.6万元,不料商店出示了一套山东方面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并认为结论应由监督管理部门来做,不同意赔款。王海向广东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消委会表示立即作严肃调查,符合条件立案处理。王海到另一商厦发现写着“产地日本”的照相机十分可疑,他买了两种品牌的相机各几架,后查明一种是广东佛山生产的,另一种是江苏无锡生产的,都是正宗的国产货。他去商店索赔,营业员说他不知道这是国产货,退赔要找经理,又说今天经理外出开会了。王海又去了两次,总算碰到了经理,在鉴定材料面前,经理只得承认是假冒货,但不肯加倍赔偿。王海据理力争,经理自知理亏,最后同意索赔。 王海在广州,闹大商厦,查小摊挡,所到之处假货纷纷从货架上消失,购假贩假者闻风而逃,制假售假的人骂他是“刁民”,甚至威胁他“当心你的脑袋”,写恐吓信等,但广大消费者欢迎他,正直的商家欢迎他去“堵假揭短”。王海被请上了电视台,王海说:我打假的目的是为了唤起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勇气,唤起商家抵制制假售假的良知。王海还说,我有一个愿望,在不久的将来建立一个打假公司,现在还缺乏资金,到时将采取新的打假方式。因为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发动全社会的人都来打假,才能有效地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市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结束) 师:我们应向王海学习什么? 生:(略) 师:我们要学习王海很强的法律意识,丰富的法律知识,特别要学习他敢于冲破各种阻力,善于运用法律法规,理直气壮地打假治劣的精神。 王海以他的实际行动为广大消费者树立了榜样,在全国引起极大的反响,尽管他被某些人称为“刁民”,但受到正直商家和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他被扬州最大的商场——扬州商场聘为“荣誉职工”和“商品质量监督员”;上海静安区南京路20家商店联合行动,悬赏捉假请“王海”来。现在,全国各地出现许多“王海式”的人物。如:报上报道“刘氏兄弟仿效王海,郑州出现打假群体”;“安徽‘女王海’打假记”;“上海也有‘王海’了”等等。最近又有新消息,王海打假公司即将成立,资金问题已解决,王海表示,公司成立后他将采取更有力的方式打假。 我们作为消费者,应积极行动起来,向王海学习,树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掌握法律知识,敢于冲破各种阻力,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真正成为消费者的“尚方宝剑”! 师:在这节课即将结束的时候,我请在座的小消费者们回答几个常识性的问题。 1、什么是“三无”产品? 答:“三无”产品是指无产地、无厂址、无生产日期。 2、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注意做到什么? 答:要注意:①所购买的商品是否是“三无”产品。②购买商品时要求出售方开发票,如果发现所购商品有质量问题,发票是凭证。 3、当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消费者应如何解决? 答:①找出售商品的商店或生产商品的厂家解决。②到市、区消协或“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点投诉,也可到报社、电台反映等。③诉至法院解决。 【教学建议】 本框内容和学生的生活较为密切,因为学生也是消费者,他们对该内容较感兴趣。教师通过本框教学,要使学生初步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内容,重点要使学生懂得消费者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者要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知道从哪几个方面去努力。 教案中的实例教师可选择使用,教师也可选用报刊上更新更典型的实例。 教学中可采用社会调查、现场采访、小品、相声等多种形式,有条件的教师可将电视中有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报道录制下来,上课时播放可收到更好的效果。 【资料选编】 1、《人的尊严无价》 1996年10月21日,在等待8个月之后,谷广潮赢得了作为一名消费者在法庭上的胜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北京凯恩商业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谷广潮已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1月14日上午,谷广潮和妻子、女儿去凯恩商业连锁店购物。大约11点45分,谷广潮一家人付款后离开收银台,往外走时总觉得所购的食品、饮料之类不应值200多元,遂返回请收款小姐核实,果然多收了78元。谷正要办理退款时,一位穿制服的保安人员过来,说看见谷拿了商场的东西“揣在怀里”,不顾谷的否认,要把谷带到商场保安部。这时已有四、五十人围观。保安人员声称谷扰乱了商场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在保安部经理马加祥的现场指挥下,七八个保安人员拦住谷广潮一家,其中两名保安人员架着谷的两只胳膊,把他连推带拉、两脚离地硬拖到保安部。谷的妻子在纠纷中腰部受伤。事后,马竟说:“看你们的样子,也不像偷东西的。不打不成交嘛!” 事情发生10天了,一直在等待凯恩方面赔礼道歉的谷广潮没有得到对方的任何消息。思虑再三,谷决定走向法庭,为自己讨回公道。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凯恩一改以往的沉默态度,数次主动与谷联系,以种种关于“金钱”、“权力”的暗示“希望”双方私下了结此案。最终,谷拒绝调解!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因为凯恩始终无视侵权事实,“而这正是关键所在”。 法院认定被告行为在客观上造成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判决一次性付给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元,这和原告起诉时索赔的10万元相差甚远。那么,索赔10万元是否太高?原先律师认为这并不过份。他说,人格尊严很抽象,无法用金钱、财产去衡量,但具体到每个案件,又必须用数字去反照人格尊严的价值。对这一案件,人们关心的并不在于胜诉方能得多少钱,而是目前的处罚能否使被告幡然悔悟。 (摘自1996年10月31日《报刊文摘》) 2、《全国首例买假索赔案审结,消费者赢了》 1996年10月22日,全国首例买假索赔诉讼案终于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有了结果:消费者程远最终打赢了这场非同寻常的官司。 5月29日,程远在北京中电开源贸易总公司家电商城买了没有入网证、属国家禁用产品的7部无绳电话机,价值13150元。后向商家提出退货并索赔时,遭拒绝。程远上诉法院,海淀区法院一审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0月22日,法庭宣判:维持一审关于退还消费者双倍货款的判决;对一审关于七部电话机退回商场判决改为对七部电话机予以收缴。 审判长认为:被上诉人的购物动机不是上诉人欺诈行为的构成要素;上诉方出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构成欺诈,应当先行履行赔偿责任;而收缴七部违法销售的电话机,第一是要表明法律对欺诈行为的制裁,第二是为了避免第二次欺诈的发生。 (1996年10月25日《新民晚报》) 3、《凤城65名初中生状告个体户》 1996年5月18日,辽宁省凤城市第一中学初一(2)班的65名学生,集体在个体户赵某处购买了65套“尤恩图斯”牌运动服,单价60元,总计3900元。学生们在第一次洗涤后发现运动服严重褪色,于是便找到赵某要求退货,却遭到他的拒绝。 暑假期间,张强等带着运动服来到丹东市技术监督局,经化验鉴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开学后,这65名中学生向凤城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与赵某对簿公堂。9月13日,经法庭裁决:被告赵某向65名学生退款1625元,并同时承担运动服质量鉴定费90元和诉讼费180元。 维护自身权益,何惧年少力薄。张强等65名初中生走上法庭,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了公道,打赢了状告个体户赵某经营劣质服装的官司。 (摘自1996年9月20日《解放日报》) 4、《红盾行动》 1996年8月15日起,本市工商部门在全市展开打击以假冒伪劣为主体内容的大规模的市场执法行动,此次行动以标志着工商行政管理行业形象的“红盾”命名。执法检查的重点:一是重点商标,在本市范围内确定数十个重点日用消费品商标,包括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给予全方位重点保护,发现有假冒、仿冒情况立即查处。二是重点商品,选择鞋类、服装、小家电等几种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不论其生产者、品牌都给予重点保护,目前先监督保证这些商品没有“三无”情况。三是重点广告,将商品房广告和邮购广告宣传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制止和查处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四是重点地区,以“四街四城”等市级商业中心和大型商品批发市场为重点执法区域,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摘自1996年11月30日《文汇报》、《打假治劣跟踪采访记》) 5、《王海打假公司将成立》 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行日前表示:王海打假有利于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扰乱市场,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他个人愿出资支持王海成立打假公司。王海对刘永行董事长的赞助表示感谢和接受,他说:“希望”的举措让我看到了希望。目前,希望集团和王海已就赞助费用、公司成立时间等达成了初步协议,王海打假公司即将成立。 王海知假买假,打假索赔,其行为在全国各地引起巨大反响。历经一年打假索赔的酸甜苦辣,王海深深感到,个人的行为是极其有限的,只有发动全社会的人都来打假,才能有效地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市场。成立打假公司,将个人行为变成企业行为,是王海开始打假索赔以来就有的心愿,但苦于受资金的制约,一直未能付诸行动。而刘永行董事长,从创建发展希望集团的历程中也深深体会到:只有在一个符合规范、合理竞争的市场中,企业才会有平等、健康的发展。因此,他积极支持打假行为,这体现了一个真正企业家的远见。 王海表示一俟打假公司成立,他将采用新的打假方式。据透露,打假公司将主要从事以下三个方面的服务:帮助消费者讨个公道;帮助经营者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帮助制造商调查侵权行为。 (1996年11月1日《文汇报》) 6、《陕西一儿童获赔9000元》 (1996年10月24日《新民晚报》) 7、《商店售假冒进口产品、顾客获赔一台空调钱》 (1996年10月30日《解放日报》) 8、《“家乐福”超市被告侵权》 (1996年10月30日《解放日报》) 9、《王海“打假”再出新闻,进扬州应聘重任》 (1996年1月24日《文汇报》) 10、《王海“打假”轰动羊城》 (1996年1月29日《文汇报》) 11、《上海也有“王海”了》 (1996年1月25日《文汇报》) 12、《刘氏兄弟仿效王海,郑州出现打假群体》 (1996年1月30日《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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